失信被执行人 |
吴国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925********48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1681民初207号 |
案号 |
(2020)川1681执2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中平、吴国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其利息、复息和罚息(利息、复息和罚息,自2017年1月21日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利息扣减已付863.87元)。二、原告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以上款项内对被告刘义抵押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环城北路三段8号20幢附2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广安市房权证广房字2013092700181号;土地使用证:广市国用(2013)第09133号;房他证:广安市广安区房他证广安字第2014011700951]的实现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29元,由被告张中平、吴国强共同负担;被告刘义在抵押财产实现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华蓥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3-09 |
发布时间 |
2020-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