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贾洪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302********0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923民初540号
案号
(2020)冀0923执7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淄博拓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鼎昊机械有限公司价款1776072.27元及该款自2017年11月18日起至履行日止的利息(按月息千分之八计算)。二、被告张秀福、翟召臣、贾洪星、贾久涛在1596072.27元价款及相应利息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有权向被告淄博拓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淄博拓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鼎昊机械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84元,减半收取计10392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8-04
发布时间
2020-1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