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82********79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682民初857号 |
案号 |
(2016)苏0682执59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邓海燕、黄山林偿还原告如皋市盛威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0元、利息26000元、复利1126.67元以及逾期利息(以800000元为计算本金,自2015年12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邓海燕、黄山林支付原告如皋市盛威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讼代理费25600元。上述两项给付义务,被告邓海燕、黄山林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被告如皋市明珠家用电器销售部、南通金田机械有限公司、杨怀兵、谢翼丽、黄磊、徐娟、黄浩对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各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如皋市明珠家用电器销售部、被告南通金田机械有限公司、杨怀兵、谢翼丽、黄磊、徐娟、黄浩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邓海燕、黄山林追偿。案件受理费12055元、公告费300元、保全费4770元,合计17125元由被告邓海燕、黄山林、如皋市明珠家用电器销售部、南通金田机械有限公司、杨怀兵、谢翼丽、黄磊、徐娟、黄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055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15582276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12-02 |
发布时间 |
2018-07-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