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凤国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504********00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104民初7767号 |
案号 |
(2020)皖0104执62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安徽威龙再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0233877.71元。并给付自2017年9月29日起,按年利率24%标准,以代偿款10233877.71元为基数,计至款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及代偿资金占用费;二、马鞍山市雨山区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雨山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凤国保、秦翠霞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安徽威龙再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马鞍山市雨山区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雨山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凤国保、秦翠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安徽威龙再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88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00883元,由安徽威龙再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雨山区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雨山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凤国保、秦翠霞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1-24 |
发布时间 |
2020-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