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霍山振举粮食产后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5********750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525民初1639号 |
案号 |
(2020)皖1525执9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霍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霍山振举粮食产后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义标劳务款45320元;上述款项交本院转付权利人,账户名称:霍山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支行,账号:34050174730800000510;二、驳回原告朱义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3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0元,减半收取760元,由被告霍山振举粮食产后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霍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2-02 |
发布时间 |
2020-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郭正举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525MA2RXX750L |
登记机关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霍山县与儿街镇与儿街社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