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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高红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5********49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323民初4011号
案号
(2020)苏1323执33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泗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唐乃金、高红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以8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31日起至2016年10月20日止按照年利率11.9625%计算,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7.94375%计算);二、被告唐善高、洪祥、高红军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确定的被告唐乃金、高红利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被告唐善高、洪祥、高红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乃金、高红利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16元,已减半收取7508元,由被告唐乃金、高红利、唐善高、洪祥、高红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24
发布时间
2020-1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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