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阴盛通铝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10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281民初585号 |
案号 |
(2020)苏0281执38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阴盛通铝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士支行借款本金6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12月29日止按年利率6.003%以及自2019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003%上浮50%计算的利息。二、对江阴盛通铝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士支行有权对江阴市陆通物贸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江阴市华士镇勤丰路1000号的房产(澄房权证江阴字第fhs10078470号)、江阴市华士镇红苗村勤丰路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澄土国用(2003)第012681号;澄土国用(2003)字第004447号】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分别在抵押登记的债权数额225万元、80万元、41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顾维明、陈丽对江阴盛通铝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限额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8800元(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士支行已预交),由江阴盛通铝业有限公司、江阴市陆通物贸有限公司、顾维明、陈丽共同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士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时间 |
2020-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徐满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817910605510 |
登记机关 |
江阴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江阴市华士镇勤丰路101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