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宋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3********64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283民初4413号 |
案号 |
(2020)苏1283执41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宋彬、朱迎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截止2018年4月3日的欠款本息合计96348.48元(其中本金54960.31元,利息、滞纳金41388.17元),并按《牡丹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自2018年4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给付利息、滞纳金。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980元,由被告宋彬、朱迎华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偿还借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23 |
发布时间 |
2020-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