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封康合金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4P0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182民初298号 |
案号 |
(2020)苏1182执23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镇江大全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封康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订立的《合同》(编号ct-2019042401)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解除;二、被告上海封康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应退还原告镇江大全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已付货款117185.9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上海封康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镇江大全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违约金132418.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被告封海洲对被告上海封康合金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封康合金材料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镇江大全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8求。被告上海封康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封海洲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58元,保全费2170元,合计8228元,由被告上海封康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封海洲负担。案件受理费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履行缴纳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19 |
发布时间 |
2020-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来涛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3MA1GL14P0Y |
登记机关 |
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宝山区锦宏路518号1幢-A114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