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印春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2********11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91民初1449号 |
案号 |
(2020)苏0591执50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扬州匠新精密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878900元及截至2020年8月3日的违约金33329.85元。租金的支付方式为: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每月18日前支付原告24450元;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每月18日前支付原告64450元;自2021年5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止每月18日前支付原告44450元;余款于2022年4月28日前一次性付清。违约金的支付方式为:于2022年4月28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359元,保全费4979元,合计11338元,由被告扬州匠新精密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三、如被告扬州匠新精密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期足额支付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任一期款项,则原告有权加收自被告违反本协议约定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全部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息万分之六计算的违约金,并就被告方的上述全部未付款项包括全部未付租金、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一并申请执行。四、被告扬州旭宁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印春梅、卞盛祥4就被告扬州匠新精密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扬州旭宁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印春梅、卞盛祥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扬州匠新精密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06 |
发布时间 |
2020-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