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521********00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202民初3463号 |
案号 |
(2020)辽0202执54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田纪野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截止2017年9月5日的借款本金496771.73元、罚息630.28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97402.1元;被告田纪野自2017年9月6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照原告和被告签订的《个人商全通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给付原告实际拖欠本金数额的罚息;上列一、二项所列被告应偿还原告的借款本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张立周、魏洪全、张岩、大连玖隆幽兰商贸有限公司、大连瑞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田纪野所欠原告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9510元(含公告费750元),由各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12-08 |
发布时间 |
2020-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