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521********00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202民初3460号 |
案号 |
(2020)辽0202执54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立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借款本金844,851.56元及支付自欠款到期之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个人商全通贷款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罚息(截至2017年9月5日所欠罚息为人民币1,071.91元);二、被告魏洪全、张岩、田纪野、大连玖隆幽兰商贸有限公司、大连瑞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给付款项的范围内向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含案件受理费12260元、公告费600元由),由六被告连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12-08 |
发布时间 |
2020-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