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马本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519********076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吉05民终354号 |
案号 |
(2020)吉0581执15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19)吉0581民初1595号民事判决;二、董连和、马本霞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杨军借款本金13.51万元;三、驳回杨军其他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5,117元,杨军负担767元,董连和、马本霞负担4,3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20-08-17 |
发布时间 |
2020-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