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荣超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129********37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1033民初499号 |
案号 |
(2020)晋1033执2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蒲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荣超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史红彪、董小铭借款5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1月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蒲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11-19 |
发布时间 |
2020-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