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国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402********16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522民初348号 |
案号 |
(2020)晋0522执15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如下协议:一、被告王国宏归还原告许向东借款6.1万元。具体支付方式为:2019年7月30日前归还2万元;2019年12月30日前归还2万元;2020年6月30日前归还2.1万元。二、如被告王国宏未按上述约定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许向东有权要求被告王国宏一次性归还剩余借款。三、其他问题互不追究。四、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2.5元,由被告王国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时间 |
2020-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