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纪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901********7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沪01民终9828号 |
案号 |
(2020)沪0117执82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凡拓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帝好箱包有限公司货款2,464,925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凡拓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帝好箱包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464,925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6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 三、被告(反诉原告)纪飞对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凡拓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凡拓贸易有限公司、纪飞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0-11-12 |
发布时间 |
2020-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