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陆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0230********43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沪0115民初79690号 |
案号 |
(2020)沪0115执170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刘营医疗费用赔偿额(医疗费6,849.24元、营养费2,400元)中的9,249.24元、死亡伤残赔偿额(误工费44,420.64元、护理费3,600元、交通费3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58元)中的48,678.64元,合计57,927.88元; 二、被告陆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营律师费3,000元; 三、驳回原告刘营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8元,减半收取计1,349元,由被告陆超负担。鉴定费90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时间 |
2020-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