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征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321********35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0302民初2201号 |
案号 |
(2018)湘0302执19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被告湖南新辉电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湘潭九华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 993 464.97元及利息(利息自本金交付之日即起计息,分别为:2013年12月30日起按本金1 930 297.37元、2014年1月18日起按本金653 530元、2014年2月1日起按本金924 020元、2014年1月13日起按本金485 617.6元,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被告湖南新辉电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已向原告支付的未抵扣本金的部分共计390 000元冲抵被告应支付的上述利息。); 二、被告沈静辉、彭新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 76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63 763元,由被告湖南新辉电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8-11-05 |
发布时间 |
2019-0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