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新辉电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28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304民初605号 |
案号 |
(2018)湘0304执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湖南新辉电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沈静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向湘潭鑫镁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 974 555.22元及利息(以1 974 555.2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6年10月9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 580元,由湖南新辉电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沈静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8-01-05 |
发布时间 |
2018-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沈静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3816828442341 |
登记机关 |
湘乡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引凤路01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