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乐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26********00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1025民初606号  | 
    
案号  | 
      (2020)赣1025执5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乐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胡通祥的借款本金144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标准:以144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7月6日起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计1590元,由被告乐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22  | 
    
发布时间  | 
      2020-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