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哲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3001********76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04民初12073号 |
案号 |
(2020)湘0104执80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张哲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生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实际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按2020年8月份lpr的标准即年利率3.85%,自2020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64元,保全费1290元,合计2954元,由被告张哲瑜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12-08 |
发布时间 |
2020-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