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志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1********14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521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湘0521执25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邵东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郭更祥与被告羊浩、刘志彬的合同。二、限被告羊浩、刘志彬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郭更祥购房款100 000元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00 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8%计算自2015年11月20日至付清之日止)。三、限原告郭更祥在本判决生效10日内,返还被告羊浩、刘志彬车库。四、驳回原告郭更祥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现金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150元、由被告羊浩、刘志彬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邵东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11-11 |
发布时间 |
2020-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