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立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621********04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621民初1476号 |
案号 |
(2020)黑0621执8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肇州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立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淑娟劳动报酬50000.00元并按年利率6%给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刘立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肇州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8-19 |
发布时间 |
2020-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