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皮文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224********840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渝0109民初5210号 |
案号 |
(2020)渝0109执42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陶长安、皮文学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李永美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5491.98元;二、驳回李永美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李永美负担20元,陶长安、皮文学负担18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重庆 |
立案日期 |
2020-11-24 |
发布时间 |
2020-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