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沃富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02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702民初1418号 |
案号 |
(2020)桂0702执23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韦泽忠、广西沃富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共同偿还给原告张吉鸿借款本金195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26日至2019年12月17日的利息18720元; 二、被告韦泽忠、广西沃富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共同支付利息给原告张吉鸿(利息以19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8日起计至付清本息之日按年利率24%计付)。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或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752元,减半收取2376元,诉讼保全费1670元,合计4046元,由被告韦泽忠、广西沃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11-10 |
发布时间 |
2020-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盛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700310259472C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43号德瑞花园6号楼191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