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汉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29********1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1402民初1798号  | 
    
案号  | 
      (2020)桂1402执12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叶子芬、黄忠益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广西崇左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90 000元并支付(截止至2019年6月19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19 252.95元,从2019年6月20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编号为144002150048770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叶子莲、胡汉从对叶子芬、黄忠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2486元,减半收取计1243元,由叶子芬、黄忠益叶子莲、胡汉从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时间  | 
      2020-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