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728********18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1224民初18号 |
案号 |
(2020)桂1224执5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杨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韦康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共计人民币8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11-03 |
发布时间 |
2020-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