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春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29********1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1402民初1793号 |
案号 |
(2020)桂1402执12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黄止、陆月娟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广西崇左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50 000元并支付(截止至2019年7月3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19 740.32元,从2019年7月4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编号为144002150276803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黄路春、甘炳娇、张春明、张焕静对黄止、陆月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案件受理费3696元,减半收取计1848元,由黄止、陆月娟、黄路春、甘炳娇、张春明、张焕静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时间 |
2020-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