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省含山瓷业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37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522民初2305号 |
案号 |
(2020)皖0522执4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含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省含山瓷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含山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8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8月2日起至2018年10月25日止,按年8.4%支付利息,自2018年10月26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息12.6%计算)。二、被告安徽省含山瓷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含山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43,200元。上述给付款项,被告安徽省含山瓷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6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三、如被告安徽省含山瓷业股份有限公司如不履行本判决一、二项的义务,原告含山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被告安徽省含山瓷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抵押财产[房地权自管字第05001180号所有权及含国用(2005)第0742号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0元,由被告安徽省含山瓷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含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5-14 |
发布时间 |
2020-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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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汤兴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500153745089K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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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东关镇东兴街2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