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健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02********0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311民初962号 |
案号 |
(2018)苏1311执38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宿迁同济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宿迁市洋河新区同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90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扣除已经偿还的255750元);二、确认原告宿迁市洋河新区同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宿迁市皇室玻璃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金额为902850元;三、被告徐士平、钟瑞、李健竑、黄宜军、金益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对被告宿迁同济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徐士平、钟瑞、李健竑、宿迁市皇室玻璃有限公司、黄宜军、金益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宿迁同济电器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21807元,减半收取10904元,由被告宿迁同济电器有限公司、徐士平、钟瑞、李健竑、宿迁市皇室玻璃有限公司、黄宜军、金益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807元。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11-05 |
发布时间 |
2018-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