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汉一智能电器技术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49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903民初2969号 |
案号 |
(2018)湘0903执12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汉一智能电器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工程款105 000元,并自2016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叶霞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汉一智能电器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 790元,由被告汉一智能电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叶霞辉已垫付,被告汉一智能电器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叶霞辉)。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8-11-06 |
发布时间 |
2018-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益仕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900584931529B |
登记机关 |
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益阳市高新区东部新区综合服务楼4楼42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