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440********53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683民初512号 |
案号 |
(2020)冀0683执4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国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伟、袁秀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永借款4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许占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许占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伟、袁秀兰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2520元,由被告李伟、袁秀兰、许占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国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时间 |
2020-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