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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440********53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683民初512号
案号
(2020)冀0683执4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国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伟、袁秀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永借款4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许占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许占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伟、袁秀兰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2520元,由被告李伟、袁秀兰、许占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8-12
发布时间
2020-1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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