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星火盛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32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203民初4901号 |
案号 |
(2018)鲁0203执5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解除青岛建融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鱼羊鲜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关于租赁青岛市市北区鞍山路108号乙“颐和广厦”网点房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青岛鱼羊鲜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青岛公共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金646000元;三、被告青岛鱼羊鲜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青岛公共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使用 “M-N至4-5”位置的三层房屋租金5313.15元;四、被告青岛鱼羊鲜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青岛公共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设备折旧费19495元;五、被告青岛鱼羊鲜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青岛公共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逾期交纳租金的违约金50万元、其它违约金67441元(包含逾期缴纳押金违约金3748元、逾期恢复房屋结构违约金61000元、逾期缴纳设备折旧费违约金2693元);六、被告青岛鱼羊鲜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青岛公共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律师费51705元;上述二至六项所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七、被告青岛星火盛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上述二至六项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青岛星火盛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岛鱼羊鲜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八、驳回原告青岛公共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九、驳回原告青岛建融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25元,财产保全费5100元,共计22225元,由原告青岛公共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97元,由被告青岛鱼羊鲜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星火盛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21528元(原告青岛建融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建融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8-01-30 |
发布时间 |
2018-03-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青岛市市北区鞍山路108号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