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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申瑞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129********474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423民初965号
案号
(2020)冀0423执6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申瑞芹、杨海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维亮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月28日起按照月利率1.8%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执行时扣除被告申瑞芹、杨海军已偿还原告周维亮的利息6000元;被告申瑞芹、杨海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维亮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3月20日起按照月利率1.8%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申瑞芹、杨海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维亮借款1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从2014年3月23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申瑞芹、杨海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维亮借款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5月25日起按照月利率1.8%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申瑞芹、杨海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维亮借款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8月8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申瑞芹、杨海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维亮借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2月16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驳回原告周维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交纳,由被告申瑞芹、杨海军负担165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8-10
发布时间
2020-12-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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