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申瑞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29********47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23民初965号 |
案号 |
(2020)冀0423执6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申瑞芹、杨海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维亮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月28日起按照月利率1.8%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执行时扣除被告申瑞芹、杨海军已偿还原告周维亮的利息6000元;被告申瑞芹、杨海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维亮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3月20日起按照月利率1.8%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申瑞芹、杨海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维亮借款1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从2014年3月23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申瑞芹、杨海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维亮借款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5月25日起按照月利率1.8%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申瑞芹、杨海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维亮借款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8月8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申瑞芹、杨海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维亮借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2月16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驳回原告周维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交纳,由被告申瑞芹、杨海军负担16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时间 |
2020-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