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樊永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728********15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23民初2504号 |
案号 |
(2020)冀0423执7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被告樊永超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姬明君借款57万元;2、被告樊永超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姬明君借款利息30万元;3、驳回原告姬明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20元,由原告姬明君负担8020元,由被告樊永超负担11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04 |
发布时间 |
2020-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