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柯友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2********0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408民初1578号 |
案号 |
(2018)湘0408执6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衡阳荣衡正泰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来雁支行借款本金4 516 251.31元,利息93 714.04元,合计4 609 965.36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9月8日,后期利息以实际逾期付款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自2017年9月9日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来雁支行对被告融兴担保公司质押于原告处的保证金现剩余的9164.02元就被告衡阳荣衡正泰电器有限公司所欠的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融兴担保公司对被告衡阳荣衡正泰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5 000 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刘荣衡、柯友辉、柯南、何志翔对被告衡阳荣衡正泰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6 550 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来雁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 680元,由被告衡阳荣衡正泰电器有限公司、融兴担保公司、刘荣衡、柯友辉、柯南、何志翔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8-11-14 |
发布时间 |
2019-01-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