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兴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29********15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924民初333号 |
案号 |
(2020)闽0924执6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徐兴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吴国利借款本金 180000 元及相应利息 (利息以 100000 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 2%,从 2017 年 11 月 28 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4810 元, 减半收取 2405 元, 由徐兴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时间 |
2020-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