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绵阳弘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79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0792民初27号 |
案号 |
(2017)川0792执8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永黎、罗世明、李长秀、杨长蓉、四川绵洲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孙作财借款本金654756.83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罗懿、绵阳弘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对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孙作财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7-09-18 |
发布时间 |
2017-1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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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吴永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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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绵阳市涪城区石洞乡场镇东街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