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平顶山凌云大香山国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00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402民初4440号 |
案号 |
(2019)豫0411执恢1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李秋霞与平顶山凌云大香山国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签定的《借款协议》;二、李凌云、平顶山凌云大香山国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李秋霞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5月20日起付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已支付的20000元从中予以扣除);三、驳回李秋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0元,由平顶山凌云大香山国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李凌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7-08 |
发布时间 |
2019-07-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豫0411执恢13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08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0165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岭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400060046094K |
登记机关 |
平顶山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大香山路香山寺东侧国学文化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