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韩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025********78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180民初4833号 |
案号 |
(2020)川0180执恢7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韩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崇荣、万彬借款本金31653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10月30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6%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崇荣、万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1000元,由原告陈崇荣、万彬负担5893元,被告韩刚负担1510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时间 |
2020-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