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茂名市家家食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84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904民初1485号 |
案号 |
(2018)粤0904执15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 东 省 茂 名 市 电 白 区 人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沈秋港、崔玲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5.4‰计算,自2016年3月4日起计至还清上述借款本金之日止)给原告茂名市茂港区宏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二、限被告沈秋港、崔玲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30000元给原告茂名市茂港区宏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三、被告沈秋港、崔玲玲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时,原告茂名市茂港区宏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茂名市家家食品有限公司用于抵押担保的生产设备(详见抵押物清单)在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茂名市家家食品有限公司、茂名市晋达电器厂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78元、诉讼保全费3709元,由被告沈秋港、崔玲玲、茂名市家家食品有限公司、茂名市晋达电器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07-26 |
发布时间 |
2019-0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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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沈开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904068492312U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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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茂名市电白区广州白云江高(电白)产业转移工业园反哺创业片区三十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