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源市正信电器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68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114民初32号 |
案号 |
(2018)粤0114执87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河源市正信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22022元及利息(以22022元为本金基数,从2016年4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款日止)给原告广州施乐华电器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50元,由被告河源市正信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11-23 |
发布时间 |
2018-12-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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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荣贵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602056819242R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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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河源市区东城西片区纬十五路以北、文昌路东面河源雅居乐花园E3-22栋C1232二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