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孙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424********06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1424民初2404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鲁1424执12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法亮、余荣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临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并自2018年1月23日至2018年7月26日,按月利率9.21375‰计算,自2018年7月27日至清偿之日按月利率13.820625‰计算);二、被告王国庆、孙立刚、孙雷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时间 |
2020-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