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泽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581********17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1427民初200号 |
案号 |
(2020)鲁1427执6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夏津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泽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樊玉行借款51600元及利息(以本金516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9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实际执行时扣除被告已偿还部分利息12500元)。案件受理费1294元,由被告张泽明负担。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夏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时间 |
2020-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