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马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829********006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702民初3931号 |
案号 |
(2020)豫1702执46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徐超和马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向原告刘永鑫返还款项130000元。二、驳回原告刘永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10-16 |
发布时间 |
2020-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