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慧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222********18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甬鄞商初字第01037号 |
案号 |
(2014)甬鄞执民字第034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鄞州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乾驰厨具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借款本金 2 999 967.79元,支付2013年9月16日前的利息、罚息、复利786 125.86元,并支付自2013年9月17日起按《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编号:浙民泰商银保借字第DK070112000659)的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慈溪市杨森压铸件有限公司、慈溪市美利达电子有限公司、朱和能、林海峰、慈溪市诺宝电器有限公司、陈慧对被告宁波乾驰厨具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4-09-11 |
发布时间 |
2015-0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