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温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104********04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104民初42163号 |
案号 |
(2020)粤0104执161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20年4月27日为51653.33元)。二、申请人对被执行人温斌名下的粤aw525b车(车架号:lsvxz65nxf2110267,发动机号:l51855)在上述第一项判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即有权在拍卖、变卖该车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三、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12000元。四、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本案保全费1170元。六、执行费用全部由被执行人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5-13 |
发布时间 |
2020-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