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文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327********15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陕0327民初898号 |
案号 |
(2020)陕0327执6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陇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赵丽青归还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利息112685.52元(止2020年6月1日),共计412685.52元;二、由赵丽青归还至本案执行终结之日利息(从2020年6月2日起按本金300000元,月利率11.928‰计算);三、由李文孝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有执行内容的款项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90元,减半收取计3745元,保全费2620元,由赵丽青、李文孝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陇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20-11-04 |
发布时间 |
2020-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