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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文孝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0327********15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陕0327民初898号
案号
(2020)陕0327执6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陇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赵丽青归还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利息112685.52元(止2020年6月1日),共计412685.52元;二、由赵丽青归还至本案执行终结之日利息(从2020年6月2日起按本金300000元,月利率11.928‰计算);三、由李文孝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有执行内容的款项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90元,减半收取计3745元,保全费2620元,由赵丽青、李文孝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省份
陕西
立案日期
2020-11-04
发布时间
2020-1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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