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毛元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23********4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1023民初1336号 |
案号 |
(2020)晋1023执6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襄汾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毛元林、王淑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山西襄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91750元及利息10784.86元,并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1046元,由二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襄汾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9-15 |
发布时间 |
2020-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