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新希望铝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55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431民初322号  | 
    
案号  | 
      (2020)晋0431执2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沁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如被告沁源县灵空山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时间清偿上述债务,则原告山西沁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将被告沁源县灵空山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办理登记的抵押物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89425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将被告山西新希望铝业有限公司办理登记的抵押物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63052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山西沁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451元,由被告沁源县灵空山绿色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山西新希望铝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沁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时间  | 
      2020-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闫安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431MA0H4MP11Q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